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◤取消退訂政策◢
根據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
中華民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觀業字第 1040921903 號函頒 規定,取消預約訂房退款方式如下:

甲方解約時,應通知乙方,並得要求乙方依下列標準返還已繳之定金:
旅客以下簡稱甲方,本民宿以下簡稱乙方。
一、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十四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。
二、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十至十三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七十。
三、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七至九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。
四、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四至六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四十。
五、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二至三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三十。
六、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一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二十。
七、 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,乙方得不退還甲方已付全部定金。